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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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
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住院护理费标准,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护理费;
2、评定伤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