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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1条的解释
1、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在你受伤前的12月份工资的平均数。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人民***司法解释、最高***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本文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
4、第十条 最高人民***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阅读——广东公司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5、法律主观: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解释为: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6、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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