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机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机关单位工伤保险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
-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3、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 4、公务员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 6、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
工伤认定以后去哪里领取赔偿金? 工伤赔偿金一部分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单位支付。
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受伤如何赔偿 公务员因公受伤的,依据公务员伤情获得相应工伤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法律主观:公务员如果具有在机关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之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向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机关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等待遇。
法律主观: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25/23/21个月;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50%/40%/30%;1-4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85%/80%/75%;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 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上述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2、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申报条件。
3、机关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按照各统筹地区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具体费率水平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4、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5、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0.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比例为0.5%。
6、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公务员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公务员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并不包含公务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_a***_]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公务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并不包含公务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不适用于公务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说了公务员不属于适用工伤保险的人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申报条件。
2、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
4、保险的单位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新办法)***用列举法明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悉,人力***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为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定为五级以上的,只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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