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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浙江省工伤实施办法
浙江省工伤实施办法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等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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