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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职工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为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使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所在单位怎么理解
1、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5、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1、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2、法律主观:赔偿标准如下:《湖北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4、法律分析: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6、湖北省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是指 工伤 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2018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_a***_]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2、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3、法律主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4、第十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5、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12 71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49 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87 83元。
6、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