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35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黑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 2、黑龙江3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 3、2020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 4、2019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新政策全文
- 5、沈阳市职工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保险金如何规定...
- 6、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
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六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二十四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另行确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黑龙江3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法律分析:***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八十。
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牡丹江***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
2020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费用,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共分为十级,按相关等级进行划分。
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 工伤赔偿标准 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019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新政策全文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沈阳市职工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保险金如何规定...
1、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沈阳市的[_a***_]由于工伤致使十级伤残的,那么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是七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
3、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
1、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根据***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1》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
3、《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性的,所以《通知》中的本人工资按照《条列》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到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4、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5、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6、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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