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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 2、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3、黑龙江省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 4、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5、2021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调整文件是哪个
- 6、2019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新政策全文(二)
黑龙江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1、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 工伤赔偿标准 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年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为30.71万,是目前工伤赔偿标准中的最高档次,适用于因劳动者工作原因身故而导致家庭成员经济损失的赔偿。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因劳动者工作原因身故而导致家庭成员经济损失的赔偿。
3、黑龙江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1、法律主观: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3、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具体如下: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
4、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5、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黑龙江省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工伤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9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4、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9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性的,所以《通知》中的本人工资按照《条列》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到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3、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21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调整文件是哪个
第十五条 伤残津贴平均调整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70%至90%进行调整,增长额较低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调整水平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根据职工居住地平均工资适时调整,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额不得低于170元,二级伤残增加315元。
法律分析:主要调整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所提升。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2021年工伤待遇调整通知: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019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新政策全文(二)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_a***_]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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