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案例800例
- 2、工伤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案例
- 3、骆某英工伤案案情分析
- 4、“工伤案例”裁判规则8条,白嫖知识必须收藏!
- 5、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 6、案例分析工伤认定中对工作时间与伤害性质的认定
工伤案例800例
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2、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2009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3、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 承包合同 。
4、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生***被人打伤,不算工伤案例: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
5、(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细数职业病加重后的工伤认定 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职业病工伤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情】2008年,刘某在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案例
1、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 伤残 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 社保 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2、法律分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伤残津贴。
3、例如,某职工单位去年的工资总额为100万元,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当地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那么这名职工的工伤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额为:100万元/5万元×1000元×(8%~12%)=16000元~24000元。
4、四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工伤4级赔偿标准如下: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
6、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骆某英工伤案案情分析
骆某英工伤案 案情简介 骆某英2012年2月进入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机台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造成右手毁损伤。
“工伤案例”裁判规则8条,白嫖知识必须收藏!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一次性工伤[_a***_]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
该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属工伤,应当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马某原是山东省德州市某药业公司职工,12月3日调至当地针织公司工作。12月22日,原单位药业公司为马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12月的工伤保险费。
案例分析工伤认定中对工作时间与伤害性质的认定
1、月23日,普陀区人保局作出普陀人社认字(2015)第1552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秀明于8月5日下班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收尾性工作时,被客人推倒受伤,造成闭合性颅脑外伤、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七肋骨骨折。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受伤是否算工伤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受伤,如果具备在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的,算工伤。
4、在 工伤的认定 中先不考虑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主观因素,主要考虑的是造成其受伤、死亡的原因,而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在工伤赔偿中会有所影响。
5、【“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6、解本保险案例的关键在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一般性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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