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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对工伤的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4、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
5、申请工伤认定 和 劳动能力鉴定 ,按鉴定结论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发生***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是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与工伤的等级无关。
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应当认定为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有什么新发展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也就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劳动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才属于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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