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视同工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视同工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谢邀。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三项明确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残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任何一项情形的都视为工伤。
要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条款,我们最好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进行比较理解。
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条款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要素缺一不可。第十四条规定的7种情形,都强调了这三个要素。其中有的情形,比如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具体条文较长,这里就不引述了。三个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都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个核心要素。
比如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要素,没有提到工作原因要素。就是说,即使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视同工伤”。第二种情形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伤和第三种情形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也都与现在的本职工作无关,却都可以视同工伤。
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本质区别是对“工作原因”核心要素的要求不同。
其次,第14条和第15条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对工作地点的表述不同。
第14条使用“工作场所”一词,第15条使用“工作岗位”一词,后者表述的工作地点范围更加宽泛。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了解。
海南省某中学老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其亲属要申请工伤待遇,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还是第15条呢?第14条中多数是事故伤害,与突发疾病死亡相关的情形只有“患职业病”这一情形。我国公布的法定职业病有115种,本案的猝死情形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视同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视同工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视同工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