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
-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部门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保要求:强制参保:所有在京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费。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管理部门与职责:管理部门:市、区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务处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费、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具体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施行。
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定,旨在保障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规定要求,所有在京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费,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市、区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则负责具体的事务处理,如征收保费、待遇核定和支付等。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以及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2、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材料遗失、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导致延误的,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材料导致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及时更正。
3、为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此提出指导。
4、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 (一)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能够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二) 校园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除非已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形成劳动人事关系。
5、为更全面地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社会保障部提出以下意见。首先,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在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时,可自行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6、人力***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并非部门规章,而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通常由部长签署并公布,例如人力***社会保障部的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新产生的费用,包括工伤[_a***_]、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
《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待遇,停止支付的待遇不予补发。《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后的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严格按《条例》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3、第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做出认定的情形。第十,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材料导致认定错误,社保部门发现后应更正。
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部门规...
人力***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并非部门规章,而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通常由部长签署并公布,例如人力***社会保障部的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为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社会保障部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此提出指导。
人力***社会保障部是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社会保障厅(局):《***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严格按《条例》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核定工伤职工待遇时,若上一年度数据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数据计算,待公布后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适用于工伤问题。人社部2016年29号文件是《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是适用于工伤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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