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急招一天一结临时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急招一天一结临时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58同城招临时工280一天是真的吗?
58同城上的招聘,各种各样的招聘,五花八门,真真******的让人无法辨别,有些是蹭热度,有些是为了需要陌生人关注,总之是商业手段。
不过呢大多数是真因为招聘而招聘的,有些商家为了能吸引得更多的人来工作,所以把待遇写相当的有诱惑,当然是真的。至于临时工280一天是不是真的,那就要看看是什么工种,有些是真的。
电子厂为什么招一天一结的临时工,是招不到长期工吗?
感谢头条相邀!
头条的朋友们好!企业雇佣“临时工”不是因为招工难!
首先,作为一家企业(无论是电子行业,还是哪一类行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招用“劳动者”,在我国现阶段的“人力资源市场”上,一般是不存在“招工难”的问题的(无论是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工”,还是“劳务工或临时工”)。
所以说,部分企业在用工类型上存在雇佣大量“临时工”,甚至在有的企业中存在“临时工”人数远远多于“正式工”的现象,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尤其是在“订单型企业”、存在“淡旺季”的行业的企业中,会大量存在雇佣“临时用工”的现象。此做法,在用工单位方面来说,主要是为了平衡“用工成本”和企业效益之间的矛盾。他们往往更愿意雇佣“日结工资制的临时用工”。
二是,为了规避法律和劳动法规的规定。我之前曾在一个回答的“头条问题”(“劳动法规定,临时工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中提到过,如果用工单位雇佣的是劳务工或雇佣工,则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主与雇佣人员签订的是民事合同,劳动者为雇主有偿完成工作任务。用工单位也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标准为双方商定,完全属于“市场”调整。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此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也极有可能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日趋成熟,法制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执法、司法环境的日趋严格,企业的用工行为也会越来越规范。
以上回答,不知道是否已为大家解除疑惑,欢迎与大家一起交流!
谢邀!我回答过类似的提问,所以再回答就不需要思索了,肯定对朋友们有用。
我曾经从事司法体系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劳资关系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非常显然,招一天一结的临时工是劳务用工而不是劳动用工。
劳务与劳动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劳资关系,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而没有劳动关系的保险***待遇。
在法律调整的体系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经济法调整,所以劳动者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我个人认为工厂不是招不到长期用工,而是工厂逃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强制的对劳动者保护的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所以,用劳务替代劳动,也是变象规避国家的干预,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使劳动者有获得。企业当前的压力受市场经济波动影响,国家干预企业也是为了搞活企业,从而保障劳动者不断获得,劳务替代劳动的问题只是局部现象或暂时现象,随着国家经济增强,劳动关系将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劳动者选择劳动关系将成为主流。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农村劳动力外流也是只愿意提供劳务的主要因素,农村劳动力更多的是寻求商品交换式支付报酬而不是按劳分配,形成这个现象的成因是复合、复杂的,但从劳动者觉悟来说,未来选择劳动关系肯定成为农村劳动力价值主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急招一天一结临时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急招一天一结临时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