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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一)
案例分析: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该客运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2该客运公司曾为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及5万元的第三人责任险。
胡棋仍在被保险人之列,并交纳了保险费用5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0时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时止。
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话,包含盗抢责任,103箱没有装上船不负责任,20箱失踪负责任,为及时运输导致的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
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有赔偿吗?(附案例说明)
《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可以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
带病投保并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会赔偿。尽管在保险法中有一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即在投保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要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如果老王隐瞒糖尿病病史,成功投保,两年内,保险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解除合同。两年后,老王得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险公司要赔付。
生效满两年后,再去看病,保险公司是要赔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000年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客运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2该客运公司曾为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及5万元的第三人责任险。
2、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4、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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