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工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实行前的工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 2、老工伤“老工伤”的政策适用。
- 3、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 4、2010年认定工伤,2011年评定伤残,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老条例还是新条例
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1、工伤没有社保,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保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争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诸多项目,各项计算方法不同。 没交社保的工伤怎么赔偿 没有社保,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3、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老工伤“老工伤”的政策适用。
1、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
2、工伤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2003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1至4级的(不管年龄和工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抚恤金(相当养老金和补贴)。而非工伤退休得到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一次性计发10-15年的工伤有关待遇;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发给: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0-15年。
(2)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_a***_]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2010年认定工伤,2011年评定伤残,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老条例还是新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都可以按照新条例执行。
2、那就是说,本条例修改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条例标准。你应该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原条例规定,标准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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