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36条规定,以及工伤保险35条36条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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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第36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当员工因工去世时,他们的家属可以依据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三项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2、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还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应力求简捷方便,以保障职工权益。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补助金为14个月。这一补助旨在帮助工伤人员应对因工作受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5、(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6、《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60%。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如何认定
1、法律分析: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法律分析: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职工受到多次工伤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按照职工所受工伤最高一次的伤残级别作为其工一伤待遇的评定标准。
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为90%,二级为85%,***为80%,四级为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除了一次性补助外,职工还能每月从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津贴金额依据伤残等级递减,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停发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
3、首先,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补助金为14个月。这一补助旨在帮助工伤人员应对因工作受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为这些工伤人员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要求:住院期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解答如下: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_a***_]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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