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4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4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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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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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42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42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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