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八几年工伤保险条例,以及85年工伤赔偿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1998年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国家有没有规定
- 2、1988年至199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谢谢
- 3、1986年的工伤现在还可以申报赔偿吗。?
- 4、1981年老工伤如何索赔
- 5、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前是什么
- 6、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1998年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国家有没有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
年工伤***,应当早已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护理费。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并不能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共享,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生活护理费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规定时效限制,但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工伤职工1998年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存在伤残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未经工伤认定的,已经超过认定时效,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1988年至199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谢谢
具本内容可就多了,这可不是一会半会能写完的,不过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该条例是2004年生效实施的,2010年12月经过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职工的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86年的工伤现在还可以申报赔偿吗。?
1、你的情况较为特殊,因属工伤,并非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根据法不朔及既往原则,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为你的工伤是在1986年发生的,而该条例是在2003年4月27日才发布的,所以应适用一九五三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
2、要求身体损害赔偿的,原则上,应当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1986年的住院证明,按规定应当在其后的一年内提出赔偿的要求。如果已经赔偿过的,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现在做了伤残鉴定,也无法证明与20年前的受伤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3、6年工伤职工鉴[_a***_]四级伤残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服侍的,执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办理退休,由单位按照标准工资80%发给退休费。
4、职工1986年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是老工伤,老工伤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现在享受伤残津贴,是一至六级伤残的人员。
5、法律主观:劳动者经工伤认定为工伤后,获得以下赔偿: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
1981年老工伤如何索赔
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前是什么
1、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是未经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3、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工伤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按照伤残等级决定。一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年的六级工伤,尚未处理的待遇,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98年的工伤,当时适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随着***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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