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6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2、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 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一部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保障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深圳经济特区于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是对原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替代。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5、为了确保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制定本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保障。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机制。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18%,员工本人缴纳8%,企业缴纳10%。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低于60%的则按60%计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则由企业缴纳员工缴费工资的1%。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概述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该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的缴纳、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缴纳: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法规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2、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保障。市***负责建立基本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并鼓励企业及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违反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首先,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发出追缴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时补缴。若逾期未缴,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概述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该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的缴纳、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缴纳: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法规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3、【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缴费年限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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