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99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92年工伤,单位除药费报销外其他补助未发,要怎样***?
时间太久远了,《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发布。1996年10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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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1994年8月26日,电工赵某被严重撞伤,尿道受损。公司认定赵某为工伤,支付了当月工资、医疗费等。2001年,赵某错过了公司安排的鉴定。2006年9月,旧伤复发,2007年2月,赵某申请了工伤鉴定,被鉴定为伤残七级。2012年7月,沈阳市人社局认定赵某为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2年,赵某向公司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与公司发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这起工伤应按何时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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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终省高院判决,补助金应按工伤发生时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94年220元/月),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偿标准赔偿,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13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合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0元。
1995年3月,沈某在公司,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1.5厘米。当时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年后,沈某被公司解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992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2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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