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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介绍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内容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2、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职工的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广西工伤2022赔偿标准
1、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标准。
2、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3、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详细赔偿内容可以通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这个机构的律师团队为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
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5、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这涉及到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加入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其赔偿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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