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东北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东北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们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对于工人有哪些待遇?
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由来
很多人不知道劳动保险制度是怎么来的?那我们就探讨一下,我们国家最早的劳动保险制度。
学过历史的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1954年宪法出台以前,承担临时宪法职能的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共同纲领》。依据《共同纲领》的第32条规定:
《共同纲领》明确要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这就是我们国家最早劳动保险建立的基本渊源。
实际上我们的劳动保险制度早在1949年就开始在东北的主要公营企业中实行了试点,60多万职工得到了劳动保险的保障。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共7章34条,对有关劳动保险的征集与保管、劳动保险待遇及特殊优待、资金支配、使用检查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这时候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已经明确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大类保险待遇。在过去不涉及到失业问题,也为未来的大锅饭埋下了隐患。
与此同时,国家也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该细则草案试行日期至1951年10月。1953年1月经修正后形成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有关法律中基本形成了我们现在社保除失业保险外的各种法律待遇基础。比如:养老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产假工资、病***工资、工伤待遇等等。
现在因病非因公死亡家属的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很多地区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工作期间受伤该不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这要看受伤的严重程度:
如果只是一般的划伤这些,到医院消消毒,创可贴贴下或者缝两针不影响工作的倒也无妨。
如果伤的比较严重,比如:骨折,大面积烧伤等,还是建议走工伤,这样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恢复后影响行动,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做进一步的赔偿。
总之,受伤严重一定要申请工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可以,单位申请的要30天内,单位不给申请的可以自己申请,受伤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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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职工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的将受伤者送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如果来不及送到指定医疗机构,也可以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伤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如果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一次性支付给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也得给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首先,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是工伤!
但是工伤发生、治愈后,要进行工伤认定,若影响劳动能力的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所以工伤赔偿只要是单位给你买了社保,就不全是单位的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东北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东北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