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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确定?
悟空问答
用人单位变动也是领导变动,按市人事规定每四年为一届领导,需要变动一下,领导在一个单位干的时间过长,不便于开展工作,故需变功一下。工伤保险是单位给职工买的保险或者给临时工买的保险,与用人单位领导调换没有多大关系。出了事故,住院治疗,能报销的医疗费都能报,不能报销的项目,就是不能报,工伤冶疗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都是保险公司负责,至于后期治疗费也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造成残废,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功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评定残废等级,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用人单位也可能向工伤患者提供一部分慰问金,借机表达对患者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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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这个情况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认定、诊断为职业病时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若发生工作变更,是不影响原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若用人单位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变更,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用人单位申请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四,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由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首先由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害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未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受害职工所发生有关工伤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有些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即使申请工伤认定被社保机构确认为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受害职工所发生有关工伤等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逃避或掩盖未向社保机构申请受害职工的工伤认定;这种行为既损害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本单位信誉,也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总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注意收集并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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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调期间工伤事故如何处理,以及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王林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王林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职工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也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工伤保险责任的确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该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国际上工伤保险现在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_a***_]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演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演变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