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青书学堂?
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立了什么原则?
保证条款之所以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的条款是因为保险人能够依据被保险人对保证的违反而否认全部合同的效力且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处理方式。
如果违反保证,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中任何明文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保证的违反可以为保险人放弃。”即保险人可以放弃对保证违约行为的制裁,或通过加收保费的方法,对这种违约情况仍继续予以承保。
保证条款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害赔偿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创设,并被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立法或实践所***纳。正是这些原则将海上保险合同与普通的商事合同区分开来,体现了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高度危险性、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补偿性、国际性等本质特征。从而使得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
保险法的特殊性?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保险是***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关注对保险参加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定型条款限制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及破产,并确立保险利益,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
一方面,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保险法对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接管等确立了强制性规范。此外,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突破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要求特定的行业、特种财产必须加入保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