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青岛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青岛 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两降低”工伤职工待遇“两提高”, 你怎么看?
首先为青岛市***点赞。工伤工作中受伤,红伤即使治好了阴雨天,冷天还是疼,一直伴随人生终了。白伤(职业病)那份痛苦没几个人能承受了,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重度尘肺病人塑料行业中毒,他们苦难,。***的关爱,人间的温暖
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青岛工伤保险和交通赔偿可以双赔嘛?
是不能要求双倍赔偿的。
因为在无伤残等级,在法律上规定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应有第三方支付,如果第三方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会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向第三方追偿,那么第三方只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员工是无法再次享受到,所以只能享受到一份赔偿。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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