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冲突吗?两个能否兼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给予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不同的两种待遇,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
虽然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属于两种不同的待遇,而且不能混淆,但二者的获得也并不矛盾和冲突,是可以兼得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的情形,就有从用人单位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劳动者只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便有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失业补偿金是什么?
所谓失业补偿金,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导致劳动者丧失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就业机会,而对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所剩余的未履行期限挂钩,除了因劳动者过错行为而被辞退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其中 包括失业而遭受的损失。
就其性质而言,该种补偿主要是基于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性质设置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43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 失业救济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