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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1、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2、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父亲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下班,晚七点发病的。所以基本上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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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有以下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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