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1《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011《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三十七、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令第170号)
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修改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从哪年规定的?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2003年的岀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到了2010年,修订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1《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1《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