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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孙从架子摔下骨折,是否工伤?
这个也是目前在很多城市中一些小型雇工和私人雇工很容易遇到的问题,也是让一些雇主很头痛的事情。
一、 不是单位的雇员无法按工伤确定,但是私人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题主描述的雇佣关系看,是一种私人雇工的短期用工行为。这种私人的雇佣用工方式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不能按照工伤来确定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它说得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解决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所以私人的雇工不适用于工伤。但是既然私人也进行了雇工,那么在用工时,如果发生了意外故事,私人雇主也是要按责任的划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私人雇工发生意外事故如何赔偿。
既然私人雇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处理用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那么,私人雇工在用工的过程中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将如何处理呢?正如题主所提的问题一样。对于这类的意外事故,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办法来处理:
一是以积极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要马上第一时间把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医院的理疗费,然后通知家属,说明出现意外事故的原因;二是寻得当地派出所等***部门的介入调查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雇主和雇员分别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各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三是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参照,有两个,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另一个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既然私人雇工套不上《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赔偿范围和标准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范围和标准比较合适;四是按照最高法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算出金额后,再依据公安部门作出的本次意外事故雇主和雇员所占的责任比例乘以赔偿总金额,就是本次意外事故的赔偿金额。(这里的责任比例和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相一致,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额,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额,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额。
这是不是工伤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朱某是代表单位雇佣孙某工活的,工资也是单位发的,当然属于工伤了。如果这活是朱某承包的,工资也是朱某发的,那就不属于工伤了,朱某有对孙某赔偿责任,可以双方协商赔偿,无法协商的,去******了,***会参考工伤待遇赔偿,雇主对受雇人员受伤有赔偿责任。
在临沂市临西九路与解放路交汇处,每天聚集了大量的,来自下边县区的农民工,在此等活干。都是打短工的,有的干几个小时,有的干一天,有的干几天,干完了再回来等。长此以往,就自发的形成一个劳务市场。以前在八路口,现在被赶到九路口了。
两年前,我老家的一个亲戚,没有活干,到九路去等活干,打零工。突然,有一天我接到电话说,好几天前,给雇主干活,架棒断了,从架子上掉下来了,摔断三根肋骨,动手术,现在住在市人民医院骨科病房里。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由于当时没有报警,后续再报警处理很麻烦,我让他选择了私了,雇主给付了部分住院医药费,然后报了新农合,差不多就了事了,都不容易。报警公了不给报新农合,所有费用都得问雇主要。如果自己有人身意外险,也能报一部分,老百姓防御意识差,一般不会买。
你说的朱某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孙某从架子上摔下骨折了,这种情况由雇主朱某负责赔偿损失。即便朱某是给单位或者工厂做事的,因为是朱某到劳务市场雇佣的孙某,来帮忙干活的,应该是打短工的,一切损失都由朱某负责,朱某是经办人,可以报警公了,也可以私了。
只有签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买了社保的才有工伤保险。所以,你说的情况,不能算工伤。
导读:朱某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孙某从架子上摔下骨折,是否算工伤?该如何赔偿?
案例简述:
朱某自己安装光伏发电支架,人手不够,临时去劳务市场雇佣孙某帮忙干活,工资是一天一结,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孙某在架子上不慎坠落,身体三处骨折,其中肘关节粉碎性骨折,手术费药费康复费及生活费朱某已经支付了8万多,孙某去县医院法医门诊咨询可能是9级伤残,这样按照工伤处理的话,朱某一般情况下可以赔多少钱?不是工伤的话,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朱某和孙某是临时的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没有牵涉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认定适用于有期限长的、签有劳动合同的、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职工。
那么朱某和孙某的雇佣关系,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发生人身伤残事故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赔偿责任问题。
从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第1192条规定:
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朱某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风险,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导致孙某在干活过程中摔下来骨折,同时孙某也在劳动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责任,但作为雇主的朱某已经主动帮助孙某垫付了8万多的手术医药费等,可以看作是积极的援助行为。
正好我昨天在一个小区听说了一件类似的事情
这不是快要过年了吧,许多业主会请人打扫家里的卫生,这个小区的业主也就请了小区物业的保洁人员给打扫家里的卫生。保洁人员是接私活,这是肯定的!
正常的话,她干完活,拿钱,什么事情都没有。但是就那一天发生了一件不正常的事情,业主好像是住在低层,四楼左右吧,保洁人员在擦玻璃的时候的,防盗网与她一起掉了下去,结果很悲剧!
据说家属找到了业主谈判了好几天,大约三四天才处理完,家属才带了遗体回家落葬。因为这事儿物业最多给一点人道主义的补偿,毕竟[_a***_]是接的私活;而业主,据说那个小区的业主也不差钱,但是再不差钱,自己的钱,要拿出来百八十万,也会心疼一下子的,换到比较穷的小区业主,像我们这样的,就很难了。
哎……我装修的时候把落地窗那里安装了防盗网之后,请让人给抹了水泥,贴了磁砖,就是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小区也有业主跟我说:家里一年搞了几次卫生了,玻璃抹抹就得了!我在26楼做了三年多了,我的玻璃我就没有怎么管过它,我自己都不敢站在旁边,还让我去擦玻璃,还是算了吧。
因此,谁雇佣的人,谁肯定是要负责任的。问题是打个零工,干个散活儿,个人也好,单位也罢,也没有给谁买一个工伤或者是意外保险。一旦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对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灾难。对于干活的儿和要求干活的人,把发全告知和要求最好书写下来,三方签字。总的来说,真的太难了!
年关将近,安全第一!做好自我防护,家里人还等着我们大家回家过年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导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导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