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未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未制定***啥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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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4、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5、为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是否又有调整或修改
1、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3、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4、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做了相应修改,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老版有什么不同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1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有“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别: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
如果是新的工伤,需要重新申报工伤,取得工伤认定书。如果是旧伤复发,不需要查询认定工伤,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即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税,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2、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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