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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
1、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社平均工资来调整,每年社平均工资都在上调,自然社保缴费基数也同样会调整。按照规定天津市社保基数上限为22434元,下限为4400元。缴费基数为3364元。
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
4、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5、《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是:一级2820元、二级26***元、***2575元、四级2452元。
有统一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天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1、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里的内容主要有: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还有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以及修订解
3、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4、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5、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工伤赔偿工作的顺畅实施。
2019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四)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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