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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哪些修改变动?
根据我了解,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变动。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内容的概括:
1. 法定职业病范围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法定职业病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它明确了一些特定职业中常见的疾病,如锑中毒、镉中毒等,被列为法定职业病,为相关工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增加:工伤保险条例为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2010年的修订中,一些待遇标准被调整提高,包括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供养亲属的抚养费等。
3. 工伤认定的简化和规范:为了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它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及如何进行工伤的鉴定和评估。
4.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根据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它规定了基金的划拨、收支核算、管理财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1996年前工伤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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