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哪些修改变动?
根据我了解,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变动。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内容的概括:
1. 法定职业病范围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法定职业病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它明确了一些特定职业中常见的疾病,如锑中毒、镉中毒等,被列为法定职业病,为相关工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增加:工伤保险条例为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2010年的修订中,一些待遇标准被调整提高,包括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供养亲属的抚养费等。
3. 工伤认定的简化和规范:为了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它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及如何进行工伤的鉴定和评估。
4.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根据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它规定了基金的划拨、收支核算、管理财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前退休丧葬费标准?
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无废止。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水,***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准则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5%,***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5%。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_a***_]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