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报完剩余的谁负责?
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通常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医生和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发生工伤以后,双方已协商解决,一年内还可以重新要求理赔吗?
工伤的处理一般由社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才由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工伤一般有如下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如果没工伤保险,这些均可与单位协商赔偿。应该可以,而且可以要比如伤残补助,医疗补助等观点基本同上
工伤认定一年多了,还可以追加受伤部位吗?
针对这个问题,法小二特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为您解答——
一般申请之时需要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诊断出的病情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无法定事由该期限不得延长。
出现漏诊的病情除非存在有力证据证明,否则不得重新就该伤情申请工伤认定。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