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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工伤的解释
1、工伤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 伤害。
2、法律主观:2014年8月,最高人民***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
3、法律主观:最高人民***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如果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并不会影响对工伤的认定;同时职工即使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偿也还是可以继续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通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2、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在公司宿舍居住,下班后出去买菜受伤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社会保障局确认。
应当认定为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最高院关于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规定
建筑工地 工伤赔偿标准 如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
以下是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筑工地的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康复费等按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赔偿;生活护理费按不能自理的程度来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本人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赔偿等。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员工的工伤等级确认,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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