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哪些,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有
-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
- 3、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
-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
- 5、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规定的项目都有哪些
- 6、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有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有()。
2、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符合第二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4、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
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直接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既有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也有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要看你所在省市。
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
1、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答案】:A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故表述正确。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规定的项目都有哪些
1、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鉴定费用等。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47412元/年*20年=94824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规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 (1)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2) 劳动能力鉴定 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根据***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_a***_],确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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