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住院报了社保出院还可以报工伤吗?
是可以的。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不能,你所问的问题应该是工伤治疗费用在走的是个人医保的话,工伤保险不会再次进行报销,因为你治疗的费用已经经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不能进行2次报销,部分单位可能会有2次报销或者你购买了其他的险种,那么才可能进行2次报销。
另外,你所说的因为工伤治疗,是你自己认为的还是有工伤保险结论的?如果有了工伤认定结论还做什么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工伤认定结论,那么你也无法确定,你一定就是工伤,工伤认定的条件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条款及视同工伤的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意见》明确,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来说,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山西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实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內各类企业及全部职工必须遵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驻晋企业(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晋企业)均应参加本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第二章工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之规定所指的范围包括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伤简要过程,抢救过程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