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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工伤医疗费包括哪些费用
工伤补助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综上所述,工伤需要赔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应当加盖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 专用印章。
5、《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属的人民***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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