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扬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及扬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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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怎么认定工伤
2、是否属于工伤,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因此可向该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3、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4、在认定程序中,若确定工伤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职工违章引起的伤亡事故不在工伤事故范围内,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
5、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6、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扬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1、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20年,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4、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5、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扬州市63周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7=210元。十级工伤粗略估算共计:91522元。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贴7个月的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指的是受伤的职工在工伤前,或者在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_a***_]当事人工资高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就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
扬州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贴7个月的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指的是受伤的职工在工伤前,或者在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当事人工资高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就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
-10级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如下: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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