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方已经认定工伤了,劳动仲裁都通知我们开庭了,之后又打电话说企业提起复议了,让我们再等通知?
企业有权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止。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受否工伤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人力***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机构所属人民***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的结论不服,工伤职工和企业都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等待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程序中止,相应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人力***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没有做到工伤认定,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题主描述,在工作时间出***,依法应当属于工伤,由于没有过多描述,在此提醒一下题主,劳动法规定的构成工伤的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 的意外伤害。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之一就是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有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就可以,比如工资条、工作证之类;
还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保存,并且保留原始载体(手机);对方备注的身份一定要明确,是某某公司某某人,这样便于举证;对方在劳动者受伤期间以不发工资作为威胁已经侵害劳动者权利,完全可以作为对方不利的证据提交。
具备以上条件的话,申请劳动仲裁是完全可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仲裁条例全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