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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9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低于《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工伤保险规定
1、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 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并没有规定一年鉴定几次。只要有员工需要,那么就需要安排鉴定时间。
可以。【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初步判定为十级伤残。
江苏省工伤鉴定9级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又名工伤九级 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即凡 伤残 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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