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96年工伤保险暂行条例,以及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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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1、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
2、法律主观: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也可以查本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4、法律主观: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5、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996工伤保险条例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为了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分必要。
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撤消、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消、破产的规定执行。
96年以前老工伤有什么待遇
四级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企业宣布破产的,首先要在单位的剩余资金或变卖资产的出卖金里,为伤残职工预缴各种社会保险直至退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退休期间(实际是由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如低于最低工资, 则按照最低工资发放)。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
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 伤残等级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 十级伤残 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 工资 。
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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