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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扬州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主要情形 解读: 本条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予以了列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办法》,除用人单位外,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具备申请工伤的主体资格。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9级赔偿标准有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据当地标准确定。
扬州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5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扬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贴7个月的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指的是受伤的职工在工伤前,或者在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当事人工资高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就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
元至250,000元;八级工伤:250,000元至350,000元;九级工伤:350,000元至500,000元;十级工伤:500,000元至2000,0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十级工伤是最高等级的工伤,可以获得最高的赔偿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般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职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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