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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用新条例吗
月1日前,那只能按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赔;如果日期是在2011年1 月1日后(含该日),那就可以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最大的区别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条例较老条例的待遇提高了一倍还多。
——对于此问题答复,楼上的”律师”跑题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
1、即使是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如果还没有享受乡音的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话,应该按照新的条例规定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年以前属于老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不能得到一次性补助金。不知当时进行鉴定没有,只要是工伤,原单位合并也有以前的工伤档案,只要你爸没有退休,仍然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
3、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前的五级工伤能否享受伤残津贴
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伤五级享有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案当地规定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4、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5、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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