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暂行支付条例,以及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 2、工伤保险条例30条
-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4、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 5、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据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建立完善我市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停工治疗期间,按照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待遇,并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负责护理。
3、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3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河南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3、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残疾、伤残、死亡、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均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据
诉讼后经人民***执行,无法执行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主观: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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