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二,以及工伤保险若干意见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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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退休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建筑工人工伤,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法律分析:工伤赔偿不能一次性付清 法律依据:《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法。
工伤超过两年怎么办
1、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客观: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法律分析:工伤两年了是可以***的。但是结局就是社保劳动仲裁、***判决均会以超过法定时效而裁定判决败诉的。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
3、法律主观: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两年,那么当事人不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只能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依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4、【法律分析】还可以拿到工伤赔偿,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5、员工发生工伤后,只要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上工伤等级的,无论是直接离职还是继续工作后再离职,都不能妨碍其工伤待遇的享有。而且有些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须离职时才支付。
工伤保险意见二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可以。根据查询网易网可知,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上升为法律,所以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二)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_a***_]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17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法律主观: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不一定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情形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只要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伤的都算是工伤,不分几个小时,而且需要在24小时内报案。
人社部2016年29号文件适用范围
1、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2、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的三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依靠他抚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还有丧葬费。
3、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4、如果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按工伤处理。
5、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只规定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具体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未作出规定。
6、(二)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7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7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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