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廣東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110级伤残赔偿标准金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 2、广东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 3、广东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托底线提至每月4511元
- 4、如何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5、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 6、广东省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第五十六条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4、《工伤保险条例》的第42条内容是:【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5、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
2、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托底线提至每月4511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80元、70元、60元、50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的标准发放。
根据查询广东省社会保障局***得知,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80元、70元、60元、50元。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广东伤残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
如何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首先,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工伤不存在《工伤管理条例》这部法律法规,而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是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伤残,伤残待遇的规定。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1、标准如下: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偶抚恤金。 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他亲属抚恤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年深圳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伙食费 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每天即21元。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_a***_]用、康复费用、***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广东省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其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7级伤残6个月、八级伤残4个月、九级伤残2个月、10级伤残1个月。由基金支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2、只要是因工受伤,均可申请工伤认定,但对于已达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工作,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问题有争议的,但目前一般做法是不认定为工伤。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3、第九章 附则\x0d\x0a第五十六条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4、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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