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文号,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苏州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标准
- 2、江苏省工伤保险规定
- 3、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
- 4、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5、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政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6、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2011年修订意见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标准
1、级工伤赔偿标准: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主观: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对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在医院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还有误工费,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3、如果途中有需要食宿费的地方是按照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进行赔付的。
4、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江苏省工伤保险规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无名指被机器压伤致无名指远节指骨远端裂隙性骨折有可能够得上十级伤残。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2 二级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_a***_]障碍。
江苏 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三)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本市将逐步建立工伤医疗康复和工伤康复制度。
4、江苏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政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3、【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近日,江苏省人民***颁布了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4、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2011年修订意见
1、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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