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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由甘肃省人民***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2年4月1日生效,原《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失效)。
第三条省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综上所述:兰州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方面。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兰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三条省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3、(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4、由甘肃省人民***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2年4月1日生效,原《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失效)。
甘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2、(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3、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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