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伤残鉴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工伤标准鉴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而行业标准,则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行业标准为保险公司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的标准之一。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起始时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在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于什么人?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2014--09--03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也就是说,2015年1月1日之后职工所申请的鉴定,都适用该标准。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回答: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