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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建立前老工伤如何支付?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那么单位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川省伤残津贴调整最新文件是什么?
1、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2.20元,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503.52元,增长6.02%。
2、1-4级伤残人员(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人员,下同)2.74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82.34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250.32元,增长5.94%。
3、5-6级伤残人员0.25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45.24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637.14元,增长5.83%。
4、其他等级伤残人员0.48万人调整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25.22元,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871.23元,增长7.17%。
5、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0.88万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77元,调整后供养亲属(配偶)月人均抚恤金1418.63元,增长5.74%。
6、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他)0.70万人调整抚恤金,月人均增加抚恤金77元,调整后供养亲属(其他)人月均抚恤金1317.10元,增长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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